发布日期:2021年05月10日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永翔北路628号中国航发大厦六层605室
电话:010-62766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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