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计算机技术维护规章》的有关要求,
计算机技术的版权保护限期以下:
第十四条软件著作自开发软件进行生效日造成。普通合伙人的软件著作,有效期为普通合伙人终身以及身亡后50年,截至于普通合伙人身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手机软件是联合开发的,截至于最终身亡的普通合伙人身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定代表人或是别的机构的软件著作,有效期为50年,截至于手机软件初次发布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手机软件自开发设计进行生效日50年之内未发布的,本规章已不维护。
第十五条软件著作归属于普通合伙人的,该普通合伙人身亡后,在
软件著作的维护期限内,软件著作的继承者能够按照《中华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要求,承继本规章第八条要求的除著作权之外的别的支配权。
软件著作归属于法定代表人或是别的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是别的机构变动、停止后,其版权在本规章要求的维护期限内由承担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定代表人或是别的机构具有;沒有承担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定代表人或是别的机构的,由國家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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