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北京纽乐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北京)官网!

img

全国咨询热线:

400-8080-794

img

24小时服务热线:

13121691333

img
中文 img
  • img 中文
  • img English
  • img にほんご
img

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中心 >新闻动态 >

专利买卖前需知:不视为侵权的有哪些行为?

img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14日

不同的专利所能带来的价值不同,所以一项专利买卖费用有的时候可能很高。在付出高昂的专利买卖费用获取专利技术之后,有些人难免会变得敏感,生怕在专利的使用过程中被遭受侵权,丢失了自己的市场利益。实际上并不是所有对专利权的使用就构成了侵权,如下几点,准备进行专利买卖的求购者还是先了解清楚,不视为侵权的行为有:
1、专利权的用尽
专利权人自己制造、进口或者许可他人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任何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不构成侵权。这意味着,专利权人只对专利产品的首次销售享有专有权,对已被首次销售的专利产品不具有再销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权或支配权。
2、先用权人的实施
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先用权的成立条件是:
  (1)实施行为人在他人取得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2)实施行为人所实施的发明创造,或者是行为人自行研究开发或者设计出来的,或者是通过合法的受让方式取得的;
  (3)在他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之后,实施行为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
3、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我国领域、领水或领空的外国的海陆空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机械装置和零部件的,无须得到我国专利权人许可,不构成侵权。
4、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不构成专利侵权。

北京纽乐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北京)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永翔北路628号中国航发大厦六层605室

电话:010-62766646

邮箱:china@neuracom-ip.com
          Japan@neuracom-ip.com

img

扫一扫,加我微信

img

扫一扫,加我微信

Copyright (C) 北京纽乐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京ICP备16002651号-2 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 技术支持:久鑫网络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7910号 网站地图

img

扫一扫,加我微信

img

扫一扫,加我微信

Copyright (C) 北京纽乐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京ICP备16002651号-2 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 技术支持:久鑫网络

img img

首页

img img

产品中心

img img

客服

img img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