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对企业运营的影响及商标注册保护规划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23日
我们为什么要做商标?这里面有多少风险?通过以下一些案例跟大家分享一下。
先讲第一个,这个案子是广州的,原告是一家广州公司。欧莱雅推出了一款兰蔻蜜妍滋养精华素,兰蔻大家都知道,我想当时欧莱雅的法务说这个商标可能有风险,你不要用,但是老板说没事,你用吧,兰蔻蜜妍肯定没问题的。结果广州公司采取法律手段,向工商投诉,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索赔500万。欧莱雅的法务比较专业,首先他们在媒体上做了宣传,同时他们采取了法律行动,这个法律行动在专业上是这样体现的,因为它涉及到工商投资,所以欧莱雅通过省局向国家局做了个请示,要求认定兰蔻蜜姸精华乳使用蜜妍不构成商标侵权,商标局也批复了,商标局认为兰蔻产品名称的使用没有侵犯注册商标。这个事情说明一个问题,作为一个新产品,我们要衡量法律风险,作为市场部门,他们可能更多地考虑是这个名字有作用,但最终公司还是决定下架,这也说明公司的决策没有充分考虑到商标的风险,为什么呢?第一,如果这个事情持续发酵下去,会让人误认为这个品牌是侵权的。第二,这个品牌做得越好,间接帮了广州公司的忙,兰蔻蜜妍做得好,客户会觉得那个蜜妍也不错,所以欧莱雅断然决定下架,说明商标的风险在产品新上市的时候需要防范。这是第一个案例。
第二个案例,陌陌大家都知道是一款移动软件,在2014年它在纳斯达克IPO的时候就被杭州公司诉讼,理由是侵权,索赔一千万。杭州公司声称自己在交友服务上拥有这个商标,是不是呢?确实有,他们在第45类有交友服务,它自己的介绍是通过陌陌您可以认识身边的人,这其实就是交友,陌陌主要的功能最早的时候也是交友,北京陌陌说它的商标也注册了,第9类的软件,第38类的信息传送,第42类的网站,好像这些商标也能扣题,因为陌陌是一个软件,但陌陌这个软件的功能是什么呢?是交友,这个时候就有问题。其实我也想问问在座各位,假如你是北京陌陌的法务,你会认为使用陌陌是不是侵犯了杭州公司交友服务的商标权呢?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但作为老板来说可能不想说这个问题,因为你在IPO上市的时候,如果你不能尽快解决涉及到专利商标这些诉讼,你的IPO就进展不下去,这里面有一个反面例子,福建乔丹IPO就是因为乔丹诉福建乔丹,导致它的IPO一直通不过。从案件本身来说我跟大家分享一点,这个商标是在2012年8月份申请的,在2013年通过初审公告,它是2014年上市的,时间很快,也就是说你作为一个IPO的上市团队,你应该对你上市前的商标风险做一个全面的评估,如果它在2013年10月6日初审公告的时候提出异议,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没有发注册证,这个事情如果监控到,就不会发生商标侵权诉讼,也不会让公司平白无故损失了一千万,即使这个诉讼解决不了,但这个诉讼不会影响IPO,因为它没有侵犯商标权。
第三个案例,是企业合资经营的案子,这个案子当年的轰动性非常强,我简单说一下,达能这个公司很厉害,这个公司经常通过所谓合资经营的方式吞并中国的品牌,最有名的是把广东的乐百氏完全给干掉了,在我印象中,我喝的第一瓶纯净水就是乐百氏的,估计各位现在喝不到了。乐百氏也有酸奶,当时市场占有率是非常高的,但现在乐百氏没有了,因为它和达能合资经营,达能把乐百氏藏起来了。娃哈哈当时跟达能合并了,为什么要合并?宗庆后很聪明,因为达能有它的渠道、生产线、管理、资金,如果娃哈哈当时没有跟达能合作,娃哈哈今天能不能实现目前市场占有率或者宗庆后能不能成为首富,都是一个疑问号,但有了达能,娃哈哈迅速发展。为什么呢?先讲一个题外话,宗庆后在合资公司之外成立了一系列非合资公司,在大量的生产娃哈哈系列产品,利用合资公司这个平台对外销售,市场份额越来越大,这是宗庆后的做法。法律问题是,当时约定娃哈哈商标作价2个亿,1亿现金给宗庆后,1个亿作为出资额,前提是要把商标给合资公司,在这个法律概念下,如果以商标作为出资额,商标按照程序是需要走过户程序的,当时确实交了,但不知道为什么转让没有核准,现在也不知道为什么。我刚才说了宗庆后利用一些其他公司,这些公司达能是不知道的,结果达能发现这些公司市场非常厉害,达能说不行,说宗庆后你要把东西给我,宗庆后说我凭什么给你,达能说我们讲法律,法律中有一条当时说了不能许可合资公司之外的生产,说你这个是违法的,必须要把这些东西全部要给我,我可以给你钱,大家都知道作为公司来说你说给钱,能给多少钱呢,公司之所以厉害,是因为它是一个盈利的主体,只有持续的经营才能产生更大的利益,如果你直接收购一个公司,它的价值是有限的,如果公司持续运营,它的价值是无限的,就像批派一样。
表面看这下宗庆后很难办,表面上合同对宗庆后是不利的,法国人发了很多诉讼,有针对公司的,有针对宗庆后本人的,有国外的,有国内的,最后搞来搞去有三个核心问题,也就是这个公司最核心的是这些问题,这些问题就解决了。
第一是合资企业与娃哈哈集团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但没有通过国家商标局的核准转让,合资公司是否还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二,双方签订的商标许可协议,许可合同双方都已接受,但未办理许可备案,许可协议成立?第三,娃哈哈集团未经允许授权非合资公司进行娃哈哈商标的使用,是否构成违约?
这里面要普及一下:第一,商标许可协议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是要求办理商标备案的,商标转让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也说的很清楚,必须要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当时办了,但没核准。达能说这个没核准不是我的原因,所以我现在要求这个商标还是给我,即使这上面的名字还是写着娃哈哈集团,但商标要用我的。第二,按照合约,只有我这个合资公司来用,其他人不能用,你用就是违约的,第一所有权名义上是自己的,但实际上不是。协议规定,其他人是不能用的,如果说当时打官司,真的按达能这种做法,宗庆后既没有所有权,也没有使用权,你想想看娃哈哈到今天能做这么大吗?娃哈哈品牌不像加多宝,加多宝可以用品牌转化的方式迅速把凉茶变成加多宝,但娃哈哈很不一样,我的分析是这样的,可以跟教授探讨一下,假如娃哈哈也存在商标权被剥夺了,它能不能像现在这么好呢?我认为不能,因为娃哈哈大量的产品是在我国三线以下的城市,甚至是广大的农村市场,我们一个合伙人回老家,他有一次喝可乐,怎么农村的可乐这么便宜,一大瓶才2块钱,觉得还不错,他妈说是吧,你看我们农村也有便宜的东西吧?他第二次喝的时候才发现是非常可乐,不是可口可乐,也就是在整个农村你要去买饮料是没得选的,几乎是娃哈哈的,不是营养快线就是非常可乐,也就是他的受众是农村,这些农村接受品牌的转化力是很弱的,它靠的是牌子,它认这个牌子如果牌子一改,销售力度是很惨的,强大的加多宝当年很多人跟他说一旦王老吉没有了,加多宝就完蛋了,但加多宝的受众主要是城市的人多一些,所以它的品牌转化可能性要强一些。这是题外话。
我刚才讲的第三个案例,第一是转让没有核准,达能能不能要求娃哈哈集团继续履行这个合同呢?仲裁院是没有支持的,仲裁院认为当年娃哈哈履行了转让义务,既然没有转让成功,这个合同不再执行,因为合同不再执行,商标所有权继续归娃哈哈集团。第二是许可协议虽然没办备案,但最高法院有一个规定,没有办法许可备案的合同效力还是存在的。所以娃哈哈未经许可是违约,但只需要承担违约的责任,违约的责任成本是很低的。最后达能因为不能把娃哈哈商标拿下,所以达能最后跟宗庆后妥协了,达能只拿了几十亿的钱离开了,从此分家了。这个案子之所以宗庆后能赢,就是因为当年的商标转让没有核准,各位如果去买商标或者跟别人谈商标出资建公司,一定要请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如果当年办成功了那就没有宗庆后的事了。其实办转让很简单,办许可备案更简单。
我简单讲一下商标的特性,这需要跟大家普及一下,商标有四个特性:
第一是无形性,损坏商标不是把商标标识给砸了,是模仿,未经许可使用,这很重要。
第二是专有性,车可以买一模一样的,衣服也可以买一模一样的,但商标不行,我有了,你就不能有,相同的不行,近似的也不行,所以那种阿迪达斯和阿迪王这种情况是不应该出现的,如果出现了作为一个权利人及时对商标的这些事情进行监控,早点发现,早点解决,代价是非常低的。
第三是地域性,这是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没有所谓的国际商标,商标只有中国商标、美国商标、欧共体商标、英国商标、德国商标。什么意思呢?如果一个商标只在美国注册了,没有在中国注册,又被你给注册了,你是有权利使用的。如果一个专利只在美国申请,没有在中国申请,你是可以使用的,这就是知识产权的特点。当然只限于专利商标,它是有地域性的,跟国家主权有关,所以中国有特殊的地方,港澳台需要单独注册商标,中国虽然号称它们是我们固有的领导,但因为特殊,所以香港需要单独注册,澳门需要单独注册,台湾需要单独注册,这是地域性。
第四是时间性,商标一般来说是十年,但是它可以申请续展,专利权因为是科技一般来说只给20年或者10年时间,理由是因为科技如果像商标一样这样无限延展会阻碍这个行业的科技发展,所以我们给科技20年保护就够了。版权就不一样,它虽然很长,但它有期限,因为它也跟创意有关。商标不一样,因为它要经过使用,它有生命,所以法律允许你无限延长,所以一定要做好商标延续工作,十年有效。